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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刘某某等三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某某,女,汉族,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41997********,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麻栗坡县,家住云南省麻栗坡县******小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88********,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家住云南省富源县**镇**村**村小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甲),女,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86********,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家住湖北省恩施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刘某某等三人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罗某某三人相互邀约后,从福建省泉州市经云南省昆明市、保山市到达临沧市镇康县**镇,欲前往缅甸联邦共和国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同年6月8日凌晨0时15分许,三被告人在他人带领下步行前往中缅边境欲从便道偷越国境至缅甸老街时,在镇康县**镇**山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罗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在偷越国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青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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