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乡**村**里**号,住武汉市武昌区**园**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07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后经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2019年8月30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9月2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武昌区销品茂5 楼“热带雨林”电玩城内开设赌场,提供“捕鱼”等赌博游戏机让参赌人员进行赌博。被告人赵某某担任**城老板,被告人刘某某使用自己的账户作为收付赌资的账户并组织余思琦、梁霄、罗素芬(均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等人在赌场内负责为参赌人员上下分。2018 年7 月12 日21时30 分许,公安民警在该场所当场查获用于收取赌资的手机两部、赌资人民币1.6万元及 “海洋之星”游戏机2台、“六狮王朝”游戏机1台、“鳄鱼大亨”游戏机1台。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为赌博机,共计28个机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破案经过;2.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处罚材料、3.现场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物证照片;4.电子游戏设备检验意见书;5、书证;6.证人证言;7.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转账记录、审计报告;9.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骞
检察官助理:蒋昊堃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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