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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男,1998年5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营市东营区**小区保安,户籍所在山东省利津县**乡**村,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东营市东营区**小区保安,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街道办事处**村,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公寓**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7日6时许,在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星聚星KTV内,被害人张某甲酒后错入叶某某(另案处理)所在的307包间,后二人发生争执撕扯。因张某甲拒不道歉,叶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赵某甲、刘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张某乙(以上三人另案处理)一起到张某甲等人所在的301包间,意图教训张某甲等人。叶某某与赵某甲、刘某某等人在一楼大厅集合后上楼,在301包间门口,李某某用拳头殴打张某甲的朋友许某某,后叶某某等六人进入包间,在包间内叶某某手持甩棍、刘某某手持小刀、赵某甲手持立式围挡、啤酒瓶与李某某、冯某某等人对301包间内的张某甲、赵某乙、李某某、纪某某、徐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张某甲、赵某乙打伤。期间张某甲持刀反击,将叶某某、冯某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甲、赵某乙所受伤均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刘某某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二人受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文超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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