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省**县**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赵某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对公帐户,在“百**力”上开通支付通道,后将此资料卖给他人,并联系刘某某等9人分别以其身份信息办理上述资料卖给他人,共获利60000余元。其间,2019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本人及其妻子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资料卖给赵某某二套,从中获利14000元。侦查机关办理贺某某被诈骗案发现,被诈骗的十七万余元钱款流经“陕西顾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百**力”开通的微信主体为刘某某、微信号为wxid****4nb12的支付通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截图、信息查询等书证;证人贺某某证言;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非法销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富豪
李 芳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现羁押在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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