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92********,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92********,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89******,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市**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92********,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由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92********,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市**镇***村**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94********,汉族,大专毕业,住河南省禹州市夏都办安庄村3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3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位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91********,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1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95********,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18日犯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燕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位某某、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该案系重大、复杂的案件,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8日、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登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登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2020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微信创建 “白茶”赌博推饼群,组织燕某某、杨某某、位某某、位某某利用该群拉拢他人进群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赵某某担任群主,组织群内成员参与赌博;燕某某在群中充当“发包手”及参赌人员烘托群内气氛;杨某某、位某某、位某某负责在群内充当参赌人员烘托群内气氛。赵某某非法获利49000元;燕某某非法获利5000元;杨某某非法获利4000元;位某某非法获利3000元;位某某非法获利3000元。
2、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微信创建名称为“龙帝”及“中国梦”的赌博推饼群,组织刘某某利用该群拉拢他人进群赌博并抽头渔利。其中刘某某担任群主,组织群内成员参与赌博;刘某某在群内充当参赌人员烘托群气氛;被告人王某某向刘某某提供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用于赌博资金流转并多次向参赌人员转账。刘某某非法获利27000元;刘某某非法获利7000元;王梦阳非法获利5000元。
被告人位某某、位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燕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位某某、位某某的供述;2. 证人李跃峰、顾孟平的证言;3.电子数据;4.相关物证;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燕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位某某、位某某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燕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位某某、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燕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位某某、位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30000元人民币;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至20000万元人民币;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建议对被告人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建议对被告人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建议对被告人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克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燕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位某某、位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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