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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冯某某等盗窃案)(公开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2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5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小区**室,捕前住**镇**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小区**号,捕前住**镇**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8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在白沟镇理想城小区**室被害人马某某家,盗窃一条黄金项链和人民币1000元左右。 

2.2018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在白沟镇鹏润名典苑小区**室被害人王某甲家,盗窃人民币700元左右。

3.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在白沟镇富润豪庭小区**室,盗窃罗西尼手表一块、人民币100元左右。

4.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在白沟镇富润花园小区**室被害人梁某某家,盗窃半条女士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儿童锁。经保定白沟新城经济社会发展局认定,被盗的黄金儿童锁(重11.1克),价值人民币3644元。

5.201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在白沟镇富润花园小区**室被害人张某某家盗窃一条假的黄金手链。

6.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在白沟镇爱上城小区**室被害人曹某某家,盗窃菜刀一把。

7.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在白沟镇爱上城小区**室被害人白某某家,盗窃黑色貂皮大衣一件。

8.2019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在白沟镇爱上城小区**室被害人王某乙家,盗窃人民币1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曹某某、白某某等人的陈述;监控视频;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凯

二〇二〇十五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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