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刑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6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2012年1月至2018年12月系阳泉市**总支**、**;2019年1月至案发前系阳泉市国有改制企业留守处党委**,住山西省阳泉市**区**路**号**单元**号。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被阳泉市城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同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当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冀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6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2012年1月至2018年12月系阳泉市**总支**、**;2019年1月至案发前系任阳泉市国有改制企业留守处党委**、**,住山西省阳泉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经本院决定,2019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302195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2012年1月至2018年10月系阳泉市**总支副**、工委**、纪检**,住山西省阳泉市**区**街**楼**号。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经本院决定,2019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311195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2010年5月至2017年5月系阳泉市国有改制企业留守处办公室**(2016年4月办理退休手续,返聘至今),住山西省阳泉市**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2019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被告人冀某某、刘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6日退回阳泉市城区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阳泉市城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7月5日重报本院。因该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8月6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部分
2014年至2017年,阳泉市国有改制企业留守处年初实有在编在职职工分别为:2014年23人,2015年20人,2016年19人,2017年16人,2014年至2017年留守处每年经被告人赵某某签批上报编制预算均按照33人向市国资委、财政局报批获取财政拨款。领导班子成员即被告人冀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对赵某某编制预算按照33人虚报一事一直知情。经山西博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阳泉市国有改制企业留守处未按照实有人数而是按照人员编制数33人报批日常经费预算,2014年至2017年期间,留守处共计多报并收取财政资金2577460元。后经包括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或赵某某签批,将多收取的财政资金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多缴纳养老保险,代垫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个人部分及洗理费、高温补助等福利的发放。经统计,2014年至2017年间,包括班子成员集体上会研究的支出共计748535.3元;经审计,2014年至2017年间,在工资及社保方面,赵某某多领取共计122833.99元,冀某某多领取共计112476.70元,刘某某多领取共计116407.90元。案发后,监委机关扣押赵某某涉案款122833.99元、冀某某涉案款15000元、刘某某涉案款22000元。
二、贪污罪部分
2013年,市医保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政策,向留守处拨付了张某甲(留守处管理企业原市**厂职工,因车祸工伤)2010年2月至2012年12月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此后每年市医保部门均按照工伤保险政策逐年向留守处拨付张某甲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留守处均转账支付给了张某甲丈夫岳某某。与此同时,被告人赵某某仍安排工作人员向市财政申请拨付张某甲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2013年起,被告人赵某某指使留守处办公室原主任即被告人谭某某模仿张某甲的丈夫岳某某签字,赵某某签批后,谭某某以现金形式将财政拨付的张某甲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领出并私自保管。截止2018年12月,根据赵某某安排,谭某某冒领张某甲2013年至2018年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共计268963元。案发后,监委机关扣押涉案款项2689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任职文件、个人信息资料;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关于阳泉市国有改制企业留守处有关情况说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巡查情况的反馈意见及整改情况、工作制度岗位职责汇编;阳国资办[2015]32号关于成立“阳泉市国有改制企业留守处”的通知、阳国资企改[2006]37号关于印发《阳泉市国有改制(破产)留守机构经费的测算办法》的通知等文件;阳泉市国有改制企业留守处集体研究发放福利待遇情况表及相关会议记录;阳泉市国有改制企业留守处2014-2017年明细账、2009-2018年度日常经费预算的请示及经费预算表及其他相关经费情况、工资福利汇总表及工资及福利发放明细及汇总;阳泉市国有改制企业留守处2009年-2012年、2014年-2017年工资、福利、五险一金的支出凭证;阳泉市国有改制企业留守处人员花名表;阳泉市国有改制企业留守处2013年-2017年工作人员情况表及2013年-2017年度人员经费预算(重新核定)、2013年-2017年人员经费预算拨付差额情况说明表及人员经费预算拨付情况表;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银行凭证;张某甲工伤确认书;阳泉市国有改制企业留守处阳国企留办[2012]6号关于申请拨付原日用化工公司张某甲工伤各项赔偿金的请示、阳泉市国有改制企业留守处阳国企留办[2012]7号关于将原日用化工公司张某甲工伤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纳入日常经费的请示;财政支付张某甲工伤待遇情况表、记账凭证、伤残津贴、护理费用领取表;张某甲工资、陪护费、伤残补助金领取表及相关银行凭证、票据;医保支付张某甲工伤待遇情况表、记账凭证、银行凭证及领取表;张某甲工伤待遇收支情况表及明细账等书证;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杨某某、张某乙、王某某、马某某、罗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冀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西博丰会计师事务所晋博丰专核[2019]0008号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市国资委任命的市国有改制企业留守处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虚报人数套取财政资金2577460元,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福利等;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虚报冒领的方式非法占有财政款26896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冀某某、刘某某身为市国有改制企业留守处领导班子成员,明知单位存在虚报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下,仍参与研究决定将套取的财政资金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福利等,参与决定私分数额748535.3元,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身为市国有改制企业留守处办公室主任,听从赵某某的安排,以冒领的方式伙同赵某某非法占有财政款26896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被告人赵某某、冀某某、刘某某、谭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鑫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被告人冀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阳泉市**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阳泉市**区**街**楼**号;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西省阳泉市**村**号楼**单元**号;
2、移送本案案卷正本二十一册、副本二十一册;
3、涉案款物人民币431561元随案移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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