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室,现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栋**室。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单元**室。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号**栋**单元**室。
上列被告人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9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余某某、周某某、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9月7日21时许,因在本市武昌区**路**号田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门口附近小便,和田某某发生口角并殴打田某某,二人继而互殴,与被告人赵某某同行的被告人余某某、周某某、何某某遂闻声而至,使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田某某头部、胸腹部等部位,双方被围观群众拉开后,被告人余某某又与田某某产生冲突,并手持一小板凳殴打田某某。经鉴定,田某某头面部外伤、右眼眶上壁骨折、胸部外伤、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赵某某、余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均于2020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赵某某、余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的家属均已对田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到案经过;2、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余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余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余某某、周某某、何某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余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对被告人何某某、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超
检察官助理:王胄鑫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余某某、周某某、何某某被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附加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用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被害人基本信息(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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