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镇**村委**村**组**号,现住瑞丽市**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何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委**组**号,现住瑞丽市**乡**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瑞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9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2月24日、2020年2月17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何某将其经营的瑞丽市兴安路韵达快递点收到的境外卷烟打包运送至瑞丽韵达快递总部发货。2019年5月21日19时许,瑞丽韵达快递总部车牌号为云******的物流车被瑞丽市边境管理大队拉相查缉点民警查获,从该物流车查获大量涉烟包裹,其中赵某某、何某负责的瑞丽市兴安路韵达快递网点寄递的卷烟共计23个品种318条,经德宏州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获卷烟价值6839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何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何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恩云
2020年2月20日
附:
1.随案移送案卷卷宗3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2.被告人赵某某、何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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