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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何某某贩毒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经与位于广州市越某某的购毒人员刘某某电话约定交易毒品后,通过微信收取刘某某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何某某将3320元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赵某某向麦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购买冰毒4包,后被告人赵某某以2800元的价格向麦某某买入4包毒品冰毒。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凌晨零时许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57号之一门前路面将4包毒品冰毒贩卖给购毒人员刘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被告人何某某身上缴获手机l台,从购毒人员刘某某身上缴获毒品冰毒4包(净重共计2.95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9年12月4日公安人员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从其身上缴获手机l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毒品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月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光碟13张;

3.缴获的毒品、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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