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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何某某盗窃罪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6********,汉族,小学肄业,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层**镇街**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市场。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5日被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11966********,满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凤城市**镇**村**组**号,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村。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25日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3月12日退回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2日、2020年4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先后至威海市南海新区**路**路段、金海路南桥村至**村路段、**路北头,窃取路灯电缆3次,盗得路灯电缆折款共计人民币142120元。

2.201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伙同杜某某、刘某某(均已处理)至威海市南海新区**西岸、**路等处,窃取电缆4次(其中1次未遂),期间,二被告人结伙至威海市南海新区**路**路段、**路**大桥窃取路灯电缆2次。二被告人盗得路灯电缆折款共计人民币183675.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监控照片、通话记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案件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李某某、宋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讯问录像及指认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实未遂,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慧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何某某均被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2册,单页证据32张35页,单页证据光盘6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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