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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任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8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荥阳市****号楼**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现住河南省荥阳市**号楼**楼,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任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伙同他人聚集荥阳市**镇车**组村民,围堵在荥阳市**政府门口,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政府下命令释放公安机关依法传唤的犯罪嫌疑人员车某某,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进行辱骂,强行推开政府升降栅栏门,冲进政府院内,并对政府工作人员肆意进行追逐殴打,造成政府升降栅栏门损坏,政府工作人员樊某某受伤,扰乱政府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樊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监控视频;4.荥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5.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任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积极参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悔罪表现等情形,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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