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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任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67********,汉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镇**村**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6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镇**村**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怀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6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任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为讨要给被害人陈某某的彩礼钱,安排他人与陈某某微信聊天,将陈某某约到怀来县沙城镇九龙广场内,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到达现场后对陈某某实施殴打,并强行将陈某某拉拽到被告人任某某驾驶的轿车内,后被告人任某某驾驶车辆拉乘赵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到怀来县沙城镇宋家营村南废弃的农场院门口。在农场门口,被告人赵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向陈某某索要支付的彩礼钱,并将陈某某捆绑吊起实施殴打,造成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行政转刑事审批表,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蒋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赵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伤害他人地点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任某某、王某某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任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少辰

                                       书记员:赵益汶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怀来县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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