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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代某某非法拘禁案)_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3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街**号。2010年9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人,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组。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案

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月25日、2016年1月26日,汉中**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甲分别三次向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00万人民币,共计300万人民币,月息3%,张某甲儿子张某乙为担保人。后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顾忌张某甲年龄偏大,和张某甲、张某乙商议后就将借款人变更为汉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乙。2017年5月份,张某甲去世后,其儿子张某乙管理公司事务。因汉中**有限公司欠债过多,之后不能按期向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李某甲(另案起诉)便将汉中**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向陕西**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乙(另案起诉)汇报,李某乙便指使李某甲安排人员到汉中**有限公司找被害人张某乙催收利息,但公司每况愈下,张某乙没有能力偿还利息。2017年7月份,李某甲再次将汉中**公司现状汇报给李某乙,李某乙便指使李某甲安排人员对张某乙进行跟守催债,之后李某甲就安排丁某某(另案起诉)、杨某某(另案起诉)、袁某某(另案起诉)、黄某某(另案起诉)、罗某某(另案起诉)、李某丙(另案起诉)以及被告人赵某某、代某某排班陆续到公司办公场所对张某乙采取24小时守候、滋扰、纠缠、跟随、侮辱等方式催收利息和本金,白天、晚上各分一班,每班两人,张某乙外出时由看守人员开车将其拉上,晚上张某乙被迫留宿在公司,杨某某等人睡在办公室内负责看押,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造成张某乙心理恐慌。在张某乙被守候、纠缠、跟随、侮辱期间,李某甲代表群林投资公司与张某乙签订一份抵押协议,并将张某乙的一辆白色商务汽车作为抵押物开走,后一直未归还张某乙。罗某某、杨某某在看守期间和张某乙发生了肢体冲突。2017年11月份,双方借贷纠纷案开庭后,上述人员才停止了对张某乙采取软暴力催收本金和利息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二)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7年8月中旬,周某某(另案起诉)在汉中市汉台区**酒店里支锅赌博盈利。其听闻邱某某也在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与天台路十字**茶楼内使用龙虎扑克桌支锅赌博(当时邱某某已将**茶楼转让给朋友陈某某经营),认为邱某某抢了自己赌场生意,怀恨在心。2017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周某某在**酒店的房间内,纠集杨某某(另案起诉)、张某某(另案起诉)、田某某(另案起诉)、范某某(另案起诉)等人,并对在场人员称“邱某某在**茶楼里开的赌博摊摊把我生意抢了,你们敢不敢去把**茶楼砸了”等,杨某某、张某某、田某某、范某某等人回答“敢”。当日晚20时许,杨某某、张某某、田某某、范某某等人分别电话联系赵某某、黄某甲(另案起诉)、李某某(另案起诉)、胡某某(另案起诉)、朱某某(另案起诉)、方某某(另案起诉)、王某某(另案起诉)、黄某乙(另案起诉)等十余人,在汉台区天台路附近的公路边田某某从车上取下事先准备好的洋镐把分发给张某某等人,后张某某、朱某某、黄某甲、范某某、王某某、黄某乙、胡某某及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持洋镐把进入茶楼,将正在打麻将的客人赶走,并对茶楼内的麻将桌等物品进行打砸,造成茶楼内的三张麻将桌、三盏灯、一张德州扑克桌和一台电视机等物品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代某某伙同他人参与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新建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非法拘禁案卷材料六册;故意毁坏财物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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