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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乔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7号

平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2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坊镇**村**村**号,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7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住河南省新郑市**镇**道**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6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乔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以来,被告人乔某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万艾可”、“双动力”、“草本”等保健品,在河南省郑州市**路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对外销售,其中乔某某多次销售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在明知进货渠道不正规未向对方索要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又将其购买的“万艾可”、“双动力”、“草本”等保健品多次销售给平度市***保健品店的张某某(另案处理)。2019年8月8日,赵某某从乔某某处购进“万艾可”、“双动力”、“草本”等保健品480盒并销售给平度市***保健品店的张某某。2019年9月24日,平度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平度市***保健品店中扣押“万艾可”3粒,“双动力”17粒,“草本”6粒;2019年10月1日,在张某某住处储藏室内扣押“万艾可”9盒。经鉴定,“万艾可”、“双动力”均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赵某某、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物证:扣押的保健品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等;6.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某和乔某某相互的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对乔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乔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耀华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乔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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