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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乔某某等4人非法经营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住辽宁省辽阳市**苑****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1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小区**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捕前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路**小区**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2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乔某某、冯某某、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冯某某、乔某某、徐某某未经国家批准,利用国家发行的3D福利彩票,以3D彩票的开奖号码为准,采取私人坐庄规定赔率的形式,在本市德康名居大门口、团结新村**巷**彩票店,接受周某某、陶某某、多某某、杨某某等人投注,投注金额为91.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提取物证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乔某某、冯某某、徐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经营彩票业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乔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文振

高 璇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住辽宁省辽阳市**苑**楼**单元**号。

2.卷宗十册、光盘十四张、一证通三本、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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