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肥西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肥西县**乡**村**组。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庐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8********,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县**镇**社区**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告知了各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4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丁某某在舒某某**镇**村**组租住房内,容留卖淫女初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并通过向**镇街道三轮车司机宣传、发放小广告等方式介绍嫖客靳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等人前往租住房内进行嫖娼活动,收取的嫖资与卖淫女共同分成。同年10月13日,二人在容留初某某进行卖淫活动时被舒某某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后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丁某某在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先后在舒某某**镇**村**组、**镇**村**小区**室、**镇**村**小区**楼**室租住房内,容留卖淫女李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且通过上述方式介绍嫖客田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多人前往租住房内进行嫖娼活动,收取的嫖资与卖淫女共同分成。同年10月17日,二人在容留李某某进行卖淫活动时被舒某某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案发后,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款码、安全套等物证;
2.租房合同、“唐都”牌笔记本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初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6.舒某某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丁某某多次为卖淫人员与嫖客牵线搭桥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中
检察官助理 程亚婷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舒某某看守所,丁某某现被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