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刑检刑诉〔2018〕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原平市**镇**村人,农民,捕前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我院批准,同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因怀疑自己妻子出走与同村村民赵某甲有关系,便产生报复心理。2018年2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携带菜刀窜至被害人赵某甲家,敲打街门让开门,赵某甲刚一开门,赵某某遂手持菜刀朝赵某甲头部砍了一刀,躲闪过程中,赵某某继续对其实施追砍,致赵某甲头部、左肩部受伤。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持菜刀将他人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旭青
2018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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