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现住沂水县**号楼**单元14-3。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沂南县公安局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收购赵**(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八个轮胎(含铝合金轮毂)。经鉴定,其所收购的八个轮胎价值8178元。被告人赵某某的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检查笔录;书证;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980601****。
2、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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