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11986****2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南路派出所,住址:忻府区世纪花苑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刑事拘留后在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定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赵某在忻府区政务大厅碰到张某,在明知张某欠席某某(已起诉)赌债的情况下,打电话通知席某某到场将张某控制,后又伙同他人对张某采取控制、贴靠、尾随等软暴力方式索要赌债。2019 年11月20日,被告人赵某投案自首。
被告人赵某积极参与以席某某为首的恶势力集团,在该恶势力集团中起次要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姜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及同案犯席某某、石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采取控制、贴靠、尾随等软暴力方式向张某索要赌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晓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散件3份。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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