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住华某某**镇**村**组;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被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4年9月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华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来到华某某**镇金都宾馆,赵向宾馆老板罗某某支付了房费100元,开了间房(502房),随后赵某某在该房间吸食了毒品冰毒。次日中午,赵某某在该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汤某某、谢某某吸食了毒品冰毒。
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通话记录详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汤某某、陈某某、常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经故意犯罪,应酌情从重。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雄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