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9时左右,在陕西省旬邑县马栏镇后义阳村焦某某老庄基旁的道路上,赵某甲无证驾驶自己的无牌照徐工牌轮式装载机用石头铺路倒车时,车辆后轮滑向路边烟地,导致在烟地干活的村民焦某某被撞伤,造成焦某某经旬邑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旬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旬公交认字(2020)第S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是形成事故的全部过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110处警登记表、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城关派出所证明、东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公开记录、呼气式酒精测试记录表、户口注销证明、死亡注销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公证书、收条、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产品合格证;2、证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6、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已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锋
检察官助理:蒲欢欢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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