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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妨害公务)(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小学肄业,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组**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同年11月23日,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桐柏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27日决定监视居住,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日以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险性小决定不批准逮捕并于同年7月30日决定取保候审,桐柏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被告人赵*因田地被占未赔偿在**县**镇**村委无理取闹、妨害正常工作秩序,**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村委报警后,民警李**出警并对赵*进行规劝但遭其拒绝,赵*在李**规劝期间用右拳击打其左脸,后民警对赵*使用手铐准备强制带离时,被告人在村委院内用脚部多次踢打被害人李**臀部。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伤者李**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时精神活动正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黄*的证言;

2、被害人李**的陈述;

3、被告人赵*的供述;

4、****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禹伸

                                 2020年8月 3日

附:1、被告人赵*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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