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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如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如,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乡**村**号,住址宜丰县**镇**路**号,2007年12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吸毒于2019年5月16日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如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6日晚上7时许,林某甲通过微信转账300园给被告人赵某如要求购买冰毒,当晚被告人赵某如开车将冰毒带至宜丰县花桥乡施源村刘某某的老房子中交给林某甲,被告人赵某如和刘某某、林某、周某甲在刘某某的老房子里共同吸食林某甲购买的300元冰毒。

2、2019年3月21日13时许,林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如要求购买1500元冰毒,并通过微信转了1500元到被告人赵某如,后赵某如答复只有1000元冰毒,被告人赵某如接着转回了500元给林某某,而后被告人赵某如和林某某开车来到宜丰县**路**房子边,有一个50多岁(外号建猪古)的人拿了2包冰毒给赵某如,赵某如将其中的1包冰毒拿给了林某某。

3、2019年5月2日中午,林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如要求购买400元冰毒并送到花桥,赵某如提出要加100元路费,当日下午5点左右,赵某如开车将400园冰毒送至花桥集镇小田园饭庄门口交给林某某,林某某于2019年晚上22时左右,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500元转给赵某如。

4、2019年5月11日晚上,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400园给被告人赵某如,要求购买冰毒,被告人赵某如随即微信转账380元在付某兵处购买冰毒,赚取差价20元,并于当天晚上在宜丰厚德酒店门口的马路上将冰毒交予林某某,将冰毒交给林某某之后,赵某如再向林某某索要了微信红包20元用于打游戏。

5、2019年5月13日晚上8点左右,林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如要求购买冰毒,赵某如微信发给林某某一个收款二维码,林某某向这个收款人为付某兵的二维码转账500元,林某某开车在宜丰二中附近等赵某如,晚上9时许,被告人赵某如将冰毒交给林某某,并带林某某到宜丰县东方**室的出租房中共同吸食林某某购买的500元冰毒。

6、2019年5月13日13时许,林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赵园杰要求购买1500元冰毒。同时微信转了1500元到赵某如。后赵某如回答只有1000元冰毒,并退回500元给林某某,而后,被告人赵某如带着林某某开车来到宜丰县**路**栋房子旁边,由一个叫“建**”的人拿2包冰毒给赵某如,赵某如将其中的一包冰毒给了林某某、另外一包自己吸食了。

7、2019年5月14日晚上,被告人赵某如打电话联系黄某某买卖毒品(冰毒)的事,黄某某转了600元给被告人赵某如。2019年5月15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赵某如打电话给黄某某,叫黄某某在宜丰老街医药公司附近等他。在医药公司后面的一处烂房子里,赵某如拿出一包冰毒给黄某某吸食,说我买的600元冰毒还没到。当天晚上9点左右,被告人赵某如叫黄某某一起到高安拿毒品,在一个宾馆被高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8、2019年5月7日晚上,黄某某联系被告人赵某如要求购买冰毒,并微信转300元毒品款给赵某如。在冰毒,在宜丰二中门口被告人赵某如将毒品给了黄某某。

9、2019年5月12日凌晨,黄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赵某如要求购买冰毒,并转了400元毒品款给赵某如。在城东宏丰人造板厂被告人赵某如将毒品给了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记录、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黄某某、刘某某、付某兵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如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等。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如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某

检察官助理:某某某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宜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玖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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