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赵*,曾用名赵*,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新野县城郊乡****。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4时08分,被告人赵*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三轮摩托车沿新野县中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老年公寓口道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怀先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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