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赵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23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6时25分,被告人赵某驾驶陕E0****#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准备去****上班,其沿20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1省道330MK+500M(东环路与南苑小区叉路口处)与骑行**自行车去****上学的被害人奚某某相撞,被害人奚某某经白水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奚某某符合巨大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经陕西西安金华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陕E0****#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路段,其左前部与由东向西行驶的*******牌两轮自行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使自行车左侧倒地的事故形态可以成立。被告人赵某对此事故认定及鉴定结果均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发生事故后其主动报警,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陆拾陆万元,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敬宇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联系方式:188****22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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