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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危险驾驶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 年12月11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4时20分,在新野县溧河路口处,被告人赵**酒后驾驶豫H*****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怀先

2020330

附:

    1.被告人赵**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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