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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217号 

被告人赵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家住安徽省利辛县****社区****户。因赌博于2012年4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饮酒后驾驶营运车于2017年8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五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9日16时23分许,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浙G5****号小型轿车沿**路自西向东行驶,途经**路与**路交叉路口附近地段时追尾碰撞刘某某驾驶的浙G7****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候,随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227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告人赵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中心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赵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瑾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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