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巷**号,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巷**排**号,群众,个体。于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后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未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榆阳区红山路与湖滨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4.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检察官助理:周伟霞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9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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