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01********10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区,住**区**路57号1号楼1单元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驾驶一辆豫N***L2白色捷达轿车,沿商丘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虞城县**路西段时,被虞城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酒精检测赵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5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米峰
检察官助理:李乾坤
(院印)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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