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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7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五莲县**号楼**单元**室,现住**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5时10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五莲县**路**段大古家沟路口南侧路段处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查获后被告人赵某某因拒不配合接受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将其带到五莲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检测,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党员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拒不配合交警的执法检查,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思思

检察官助理:吴兆强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五莲县**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7306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速裁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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