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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检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赵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无业,住山西省侯马市新田路南四巷X号X号楼X单元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晋LSDXXX号小型轿车,从侯马市新田路艺轩商务大厦出发,途经中心街进入到程王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侯张街交叉路口时,与被害人郝某驾驶的沿侯张街由南向北行驶的晋L58G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从送检的赵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75mg/100ml。经侯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郝某无责任。2019年1月5日,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郝某达成民事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已民事赔偿对方并取得谅解,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彦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住侯马市新田路南四巷某号某号楼某单元某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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