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镇**坊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红旗”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村内道路由东西向行驶至黄屯小学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获。赵某某静脉血乙醇成分含量为18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康凯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5.视听资料:驾驶车辆视频截图、抽取血样视频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梓瑄
检察官助理:李成星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