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71*********,吉林省长岭县,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经济开发区**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镇***鞭炮厂东墙附近时,与路人发生争执,随后被带到东南街派出所。经检验,被告人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8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及抓获经过、公安交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当事人提取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拍照;
5.侦查实验等笔录: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艳辉
(院印)
附:
1.被告人赵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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