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176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02196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巷**号**单元**室。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系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分公司的负责人。其为拓展公司业务获取房源,授意该公司事业部经理朱某(另案处理)非法获取、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以提升业绩。2018年4、5月份,朱某从“**传媒”赵某乙处非法获取安吉**、**和**小区三个小区的业主名单,共计公民个人信息500余条。2018年12月,朱某居间介绍陆某某(另案处理)与赵某甲非法出售、获取安吉**和**小区的业主名单,共计公民个人信息700余条,赵某甲支付给陆某某人民币5000元。2019年1月,朱某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魏某(另案处理)处非法购买安吉**小区一期和二期的小区业主名单,其中涉及财产信息250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转账记录、业主名单、《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人朱某、陆某某、魏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如砉
2020年11月4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189******);
2. 检察卷一册,电子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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