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某某某证号码411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系湖北省钟某某**分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镇**村**号,现住钟某某**镇**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钟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7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R*****号重型罐式货车由钟某某牧原养殖有限公司石牌镇第十分场返回钟某某旧口镇饲料厂,沿石牌镇三喜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喜村六组路段,在超越同向前方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4.3mg/mL)驾驶的鄂H*****号二轮摩托车(后载李某某、邓某某)时,因赵某某驾驶车辆未保持必要横向间距致两车相刮,造成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2月4日死亡、李某某和邓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邓某某无责任。
赵某某与彭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由被害人彭某某近亲属起诉至钟某某人民法院。赵某某未取得被害人彭某某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的肇事车辆等物证(照片附卷);2.被告人某某某证明、被害人某某某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到案经过、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等书证;3.证人胡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尤然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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