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9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住龙驹寨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号,无业。2011年11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1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渭区官道镇小什村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后坐被害人张某某)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张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并闭合性胸部损伤(胸腔脏器破裂)死亡。王某某脑挫裂伤属轻伤一级;颅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椎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建仓
检察官助理:叶 雯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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