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交通肇事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未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赵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云南省景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普洱市景谷县**镇**村***小组**号,2019 年1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由景谷县景谷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赵某驾驶云JF****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公阿线由公信乡方向驶往勐阿村方向,19 时12 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公阿线K22+60M处时,与行人娜某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娜某当场死亡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赵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报警记录、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责任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扎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检报告、车辆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法律,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侦查机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父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赵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厚江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现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景谷县景谷派出所,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