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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乙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赵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乙酒后驾驶粤S9K****号小型轿车由广东省台山市上川收费站驶入西部沿海高速,于同日18时5分许由洪湾收费站驶出珠海支线高速,后在珠海市香洲区的道路上行驶。同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赵某乙驾驶粤S9K****号小型轿车经珠海市香洲区建业一路中石化油站路段时,遇交警设卡查车而被当场抓获。经对被告人赵某乙抽血检测,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3.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乙具有认罪态度好的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乙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跃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共2册,光碟1张附于侦查卷第2卷第23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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