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垣检检二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赵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镇**村**组,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0日被万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廉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镇**村**组,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万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0日被万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乙、廉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20年1月1日期间,被告人赵某乙、廉某某夫妇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许可手续,私自从郝某甲、董某某、赵某丙等处以每吨5400元至810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汽油,在万荣县解店镇七庄村原预制板厂内,使用一辆装有油罐和加油机的厢式货车按每升加价0.2-0.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牟利。截至被查获,该加油站购油金额共计人民币4583719元,获利金额15万余元。2020年1月21日,经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送检的汽油甲醇含量、氧含量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VIA)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月1日晚21时许,万荣县政法委组织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对万荣县内的黑加油站开展联合检查中,发现被告人赵某乙、廉某某在黑加油站销售汽油后,万荣县公安局通知被告人赵某乙、廉某某到案接受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加油机、厢式货车、二维码、加油枪等;
2.书证:万荣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转账明细、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
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董某某、王某甲、郝某乙、郝某甲、赵某丙、曹某中、陈某某、王某乙、李某某、司某某、丁某某、姚某某、薛某某、雷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乙、廉某某的讯问笔录;
5.鉴定意见: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乙、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乙、廉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乙、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垣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乙现羁押于万荣县看守所,被告人廉某某
现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随案移交光盘 2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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