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赵某丁(绰号“二**”),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1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赵某甲(已判刑)家与本村赵某乙、赵某丙家有土地纠纷。2019年12月4日12时许,因赵某乙、赵某丙将大理石圆柱片倾倒在存有纠纷的地里,双方发生打斗,赵某甲持携带的菜刀将赵某乙砍倒在地,又持菜刀伙同其子被告人赵某丁持撬棍与赵某丙打斗,二人将赵某丙打伤。打斗中,赵某丙用撬板将赵某甲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丙受外力作用于颌面及肢体部,左尺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面部损伤留有疤痕、右手一处疤痕3.0厘米,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赵某乙左拇指近端离断、近节近端以远缺失,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头皮条状瘢痕累计长度20厘米以上,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顶部颅骨外板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赵某甲受外力作用致左前臂外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丁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敬合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丁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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