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任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路**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住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杨某某、黄某某、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黄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预谋在河北省无极县实施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赵某、杨某某、李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按约定来到河北省无极县与黄某某会面,并对位于无极县**镇上的农行助农取款服务点进行了踩点,后放弃了对该取款点的抢劫;来到无极县城后开始预谋抢劫开豪车车主但也未实施,晚上黄某某与赵某、杨某某、李某某分开后回家;赵某、杨某某、李某某租车来到石家庄市区预谋抢劫开豪车车主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杨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玉洲
附:
1.被告人赵某、黄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