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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江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01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家属院(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村委********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8********,汉族,专科在读,******学院*******学院2017********专业*班学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街道。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江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赵某、江某某加入一个名为“幼儿园大班毕业生交流群”的微信群(该群共有微信好友228人),该群用于发布招嫖等违法信息,被告人赵某(微信号码***********,昵称******)、江某某(微信号码*********,昵称**)在群内互相加为微信好友。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赵某驾车带着卖淫女王某到达民权县,当天晚上,被告人赵某通过微信将美女图片及微信二维码发送给被告人江某某,被告人江某某以站街(代站)的身份利用微信向外推送美女图片及二维码,先后有董某某、许某某、余某等人通过微信二维码添加微信,嫖客添加微信后,被告人赵某通过代聊与嫖客聊天并商讨嫖资,介绍成功后嫖客通过微信发送位置及房间号,被告人赵某开车送卖淫女王某到达嫖客所居住的场所进行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赵某苹果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被告人江某某Iphone7手机一部、赵某作案时驾驶的车辆及车内避孕套照片3张;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微信交易截图、微信聊天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行驶证、在校情况说明;3.证人王某、许某某、董某某、余某证言;4.被告人赵某、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江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江某某现羁押在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3页,补送材料27页;

3.光盘4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 《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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