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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王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赵某某(别名赵攀、赵盼),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本市和平区**道**里**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北区**道**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佳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1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津南区**道**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西区**道**里**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医院**,住本市和平区**路**小区**号楼**门**号。2004年9月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9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本市西青区**路**里**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西区**道**里**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屯)。2007年10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安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8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0月30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9月间,被害人杨某某向被告人安某某借款,约定于2016年11月30日偿还本息共计人民币1.9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安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本市和平区**道**里附近多次威胁被害人杨某某,要求其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勒索数倍于借款额的钱款。截至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杨某某被迫给予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现金8.1万元及香烟若干,并向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出具了收到13.86万元的虚假收款凭条。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将赃款分。

2017年年初,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本市和平区河北路先农大院星巴克咖啡店,继续向被害人杨某某勒索财物。被害人杨某某被迫于2017年3月5日向被告人赵某某女友孙某某账户转账4万元并于同年5月给予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等人7000元及香烟若干。2017年7月,被害人杨某某签署了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50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出具收到该50万元的收款凭条。

上述虚假借款合同签署后至2018年3、4月间,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等人为向被害人杨某某勒索该50万元,以前往被害人住所喷漆、在其子学校拉条幅等方式威胁、恐吓被害人。2018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之名将被害人杨某某起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被驳回起诉。

经被害人及群众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将被告人赵某某、安某某、邓某某抓获,同年4月10日、4月11日、5月14日分别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安某某、王某某共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2、张某某、窦某某、刘某某等八名证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户籍证明材料、借款合同、扣押清单、收款凭条、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等书证;

4、人身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通话录音;

6、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邓某某、安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邓某某、安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邓某某、安某某、王某某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邓某某、安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飞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邓某某、安某某、王某某现均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006****。

2、侦查卷四册(附光盘六张)及补充侦查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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