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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孙某某、徐某某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569号

被告人赵某某,别名:英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文盲,身份证号码2103031970********,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社**街。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9年6月11日被浙江省萧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5月24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2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再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2月27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8年5月3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解回再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4113271991********,住河南省内乡县**镇**村**路**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于2015年6月3日社区矫正结束;因本案于2018年5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加加,别名:阿龙,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身份证号码3422241984********,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本案于2018年6月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邢宝伟,别名:宝哥,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身份证号码1308231985********,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乡**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11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5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闫金友,绰号“大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身份证号码2311811986********,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飞,别名:小飞,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3412021993********,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乡**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3月1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3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赌博,于2017年09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5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治业,绰号“小龙”,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2103811991********,住辽宁省海城市**路**号楼**单元**号。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7年8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11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闻骏龙,曾用名:闻名,绰号“战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2103021988********,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社**道街**栋**单元**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23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穆伟席,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4127251986********,住河南省鹿邑县**乡**楼**村**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6月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顾文惠,绰号“小毛”,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3301221982********,住浙江省桐庐县**镇**村**。曾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5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4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敲诈勒索,于2007年6月2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再因吸毒,于2010年4月1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再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再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5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姚波,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身份证号码4205251982********,住湖北省远安县**镇**村**。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于2015年3月3日刑满释放;再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8年8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解回再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谢元雄,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身份证号码5202021987********,住贵州省盘县**镇**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再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8月2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解回再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鄂红祥,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4112371988********,住河南省内乡县**镇**村**号。曾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1年6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处行政拘留捌日;又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12月6日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5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鄂元培,别名:培培,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身份证号码4113271988********,住河南省内乡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身份证号码4113231992********,住河南省淅川县**镇**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4113271995********,住河南省内乡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5月17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世贺,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84********,汉族,文化程度文盲,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镇**村**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5月21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日被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孙某某、鄂红祥、邓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徐某某、邢宝伟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闫金友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飞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杨治业、穆伟席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闻骏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顾文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姚波、谢元雄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鄂元培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江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世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将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被告人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本院将被告人李世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将上述三案合并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1997年,虞关荣(另案处理)因流氓罪刑满释放后,与吴才龙(另案处理)等人混迹赌场,结交并得到王观成(另案处理)的赏识。2002年在王观成的扶持下,虞关荣开始涉足混凝土行业,赚取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左右,社会知名度得到提升,并网罗了杨岳江、戴国松和来侃维、华峰平、高贤昌、徐烨(均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跟从其后。2001年以来,吴才龙亦先后网罗了来国东、汤利云(均另案处理)等人,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009年,虞关荣、王观成、戴国松等人有组织地在积家房产项目中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活动。2014年,汤利云等人加入虞关荣犯罪组织。该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虞关荣、戴国松、王观成、吴才龙为组织、领导者,来侃维、华峰平、高贤昌、来国东、水雷、杨岳江、杨利桥、叶某甲、汤利云、傅海桥(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赵某某、邢宝伟、徐某某、孙某某及徐烨、赵某乙、张某甲、汪某甲、水浪(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闫金友、王飞、杨治业、闻骏龙、穆伟席、顾文惠、姚波、谢元雄、鄂红祥、鄂元培、邓某某、江某某、李世贺、韦某某及来某丙、何某甲、叶某乙、白天池、张某乙、王东东、周某甲、任某某、陶乐振、鲁国红、来某丁、郑某某、童某某、周某甲、汪某乙、方某甲、王望远、王龙飞、潘某甲、刘某甲义、田某某、郭某某、王晓晓(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顾文惠、姚波、谢元雄、韦某某在华峰平的招募和领导下,被告人赵某某、邢宝伟、徐某某、闫金友、王飞、杨治业、李世贺、穆伟席、闻骏龙在高贤昌的招募和领导下,被告人孙某某、鄂红祥、邓某某、江某某、鄂元培在汤利云的招募和领导下,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内部层次分明,实行分层管理。虞关荣、戴国松、王观成、吴才龙以经济利益和工程项目为纽带,通过发放工资、支付生活费、摆平事端、帮助逃避处罚等方式,不断网罗、招募人员,对组织成员进行控制和管理,并通过指挥骨干成员来侃维、华峰平、高贤昌、水雷、汤利云等人对组织成员逐层进行控制管理,纵容他们发展成员,扩大组织规模,提高社会影响力。在长期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组织内部逐渐形成了听从指挥、随叫随到、有事汇报、出事由组织出面解决并给予经济补偿等互相认可的不成文规定和行事惯例,有效地管理和维护组织内部稳定,并通过奖励为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成员和开除少数违反组织纪律的成员,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和规约。

该犯罪组织“以黑护商”、“以商养黑”,不仅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敛财、壮大经济实力,利用组织势力排挤、打击竞争对手,铲除障碍,还依托杭州森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经济实体攫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将所得收益部分用于支持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购买作案工具、摆平事端、提供治疗、赔偿和逃跑费用,组织成员聚会、娱乐、吸毒,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提供食宿,购买车辆、偿还赌债,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生活费用等;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等方式进行利益分配;拉拢、腐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提供非法保护,有效地维持了组织的运行、发展。

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开设赌场、走私武器等违法犯罪案件17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造成18人轻伤、9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

该犯罪组织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控制滨江一带的土方、市政绿化、土建等工程,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在当地造成严重影响,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逼讨债务,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通过实施骗取贷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造成国家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秩序;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为其提供庇护,逃避打击,使其得以坐大成势,严重破坏了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正。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当地及土方工程等领域内,形成非法控制、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寻衅滋事事实

1.2009年1月11日傍晚,胡某甲打电话给华峰平让其还钱,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而后华峰平伙同周某乙、被告人顾文惠、“马龙”(身份不详)携带砍刀、仿真手枪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工人路***咖啡店,当胡某甲和涂某某、罗江川等人到店门口时,华峰平掏出仿真枪吓唬胡某甲、罗江川等人,周某乙、被告人顾文惠、“马龙”上前追赶涂某某,并用刀将涂某某右手部、右脚部等处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涂某某因锐器致伤头部、右上肢、双下肢受伤,距骨骨折,肱骨、胫骨、髌骨骨折,评定为轻伤。该案中华峰平、周某乙、被告人顾文惠均已判决。

2.2009年1月20日中午,华峰平在富阳市富春街道迎宾北路**号**宾馆住宿,因房间漏水问题,华峰平等人责骂服务员蒋某某、方某乙,一旁的客人王某丙上前劝阻。当华峰平离开宾馆时,看到王某丙还坐在宾馆大厅里,华峰平伙同被告人顾文惠上前无故殴打王某丙,后离开现场。当日下午,华峰平因中午殴打王某丙时丢失金项链,伙同周某乙、“马龙”再次赶到**宾馆,华峰平掏出仿真手枪吓唬宾馆服务员蒋某某,要求拿出金项链,该宾馆经理到现场将捡到的金项链归还给华峰平。当华峰平等人驾车离开时,被王某丙的朋友陈某甲、裘某某拦住发生争执,华峰平掏出仿真手枪再次吓唬裘某某等人,“马龙”、周某乙趁机拿砍刀下车,周某乙用砍刀将裘某某头部等处砍伤。经法医鉴定,裘某某因锐器砍伤头部及肩部,评定为轻伤。该案中华峰平、周某乙、被告人顾文惠均已判决。

3.2011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鄂红祥到杭州市滨江区**桌球俱乐部打台球,在打台球过程中,被告人鄂红祥要使用架杆,因该俱乐部工作人员梅某某未给其拿架杆,被告人鄂红祥打了梅某某两耳光。梅某某被打后报警,在浦沿派出所调解下,被告人鄂红祥赔偿梅某某500元。

4.2011年至2012年7月期间,陈某乙以每立方米65元的价格承揽了杭州市滨江区彩虹快速路隧道工程第二标段土方工程,虞关荣欲以每立方米120元的价格承揽杭州市滨江区彩虹快速路隧道工程的第一标段土方工程,承建施工单位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虞关荣的报价过高并要求其与该工程第二标段的土方工程价格一致。虞关荣多次要求陈某乙提高价格,陈某乙因已签订合同无法提高价格。虞关荣遂让陈某乙以拒绝进场施工的方式对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施压,但陈某乙未听从虞关荣安排,虞关荣遂对陈某乙心生不满。2012年7月14日,虞关荣指使华峰平、来某丙纠集人员教训陈某乙。当日14时许,华峰平、来某丙纠集被告人顾文惠、姚波及董某甲携带砍刀到杭州市萧山区开元名都大酒店门口,将陈某乙手部、腿部多处砍伤。经鉴定,陈某乙的伤势已达轻伤。该案中华峰平、来某丙、董某甲及被告人顾文惠、姚波均已判决。

5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李某乙(另案处理)为向章某某追讨虚构借款,多次带领被告人鄂元培等人到滨江区**街道**区**号章某某家,采用威胁、恐吓、聚众打牌的方式滋扰、纠缠章某某家人,严重扰乱了其家人的正常生活。2013年8月21日,李某乙将章某某约至滨江区**街道**路消防大队门口,李某乙、被告人鄂元培为索要借款对章某某实施殴打,致章某某面部受伤。

6.2012年10月以来,高贤昌编造其患肾癌是因杭州市滨江区**街道**村**有限公司排放重金属超标污染物,向该公司提出要承包炉渣项目来获取利润,但因公司炉渣已被他人承包而被拒绝后,又提出让该公司赔偿其患肾癌的损失。期间,高贤昌多次带领被告人邢宝伟、徐某某、闫金友等人对**公司总经理王某丁进行骚扰、威胁,并采取堵门、阻止磅秤过磅、扰乱会议室办公秩序等手段在**公司闹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被迫给高贤昌现金50万元。

7.杭州市滨江区**街道**公寓项目由吴才龙的中强公司和**联合有限公司合伙开发,并由中强公司承建。2013年10月29日,吴才龙因工程款结算纠纷,指使汤利云联系工程车将**世纪小区门口堵住,后又指使汤利云安排人员到**世纪小区沿街搭建三、四十米长、十多米高的钢架。因担心商铺店主等人前来阻止,汤利云又安排被告人孙某某、鄂红祥、邓某某等人到现场进行威慑处置。该行为严重影响小区住户正常进出及商铺的正常营业,持续时间长达四天左右。经相关部门出面协调后,**联合有限公司被迫多支付276万余元工程款给中强公司。

8.2013年12月,叶某丙经营的杭州**KTV在杭州市滨江区志成大厦二楼开业,高贤昌向虞关荣汇报并征得同意后,以给**KTV安排小弟看场子的名义强行让叶某丙每个月向其交纳1.6万元的保护费,叶某丙担心不交保护费KTV不能正常营业,只得被迫答应。后高贤昌安排被告人邢宝伟、徐某某、闫金友、王飞、穆伟席、杨治业、李世贺等人仅在开业那几天前去看场子。三个月后,叶某丙通过王观成、王某戊出面说情,请求高贤昌降低保护费,高贤昌遂将保护费降为每个月1万元。保护费一开始以现金交付,由被告人邢宝伟负责收取,自2015年9月始,保护费直接打到被告人徐某某等人的银行卡上,至2018年4月,高贤昌共计向叶某丙收取保护费50余万元,其中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收取31万元。

9.2013年12月,来某戊、戴某乙、胡某乙三人合伙在杭州市滨江区经营*****KTV。高贤昌向虞关荣汇报并征得同意后,带领被告人邢宝伟、徐某某等人去***KTV,以给***KTV安排小弟看场子的名义强行让来某戊每个月向其交纳5万元的保护费,来某戊担心不交保护费KTV不能正常营业,只得被迫答应。后高贤昌安排被告人邢宝伟、徐某某、闫金友、王飞、穆伟席、杨治业、李世贺等人仅在开业那几天前去看场子。2013年12月至2015年2月,高贤昌让被告人邢宝伟等人以现金的形式每月向***KTV收取5万元保护费(期间停业数月未收取);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每月收取4万元保护费,高贤昌共计向***KTV收取保护费至少90余万元(***KTV提供保护费的部分账目凭证共计为91.0582万元)。

10.2014年11月左右,高贤昌为强揽某某土方工程欲教训竞争对手来某己,遂指使被告人赵某某安排手下去砍伤来某己,被告人赵某某便让被告人闻骏龙找人实施。后由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辆与被告人闻骏龙赶至辽宁鞍山,将闻骏龙老乡(身份不详)带至杭州,并将来某己的车牌号等信息提供给被告人闻骏龙。

2014年12月9日下午,在发现来某己车辆后,被告人徐某某驾车带被告人闻骏龙及其老乡至杭州市滨江区火炬大道某某路口附近,被告人闻骏龙和其老乡二人持刀步行至火炬大道某某路口处,由被告人闻骏龙砍伤来某己背部。事后高贤昌向虞关荣汇报了此事。经鉴定,来某己的伤势已达轻伤二级。

11.2014年8月12日,吴才龙因杭州市滨江区某某酒店的业主许某甲拖欠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强公司)约1亿工程款未支付,遂指使汤利云联系被告人孙某某用多辆工程车将某某酒店大门堵住,并在工程车上悬挂“欠债还钱”等字样的横幅。后吴才龙又指使汤某乙、何某乙等人纠集几十名民工以讨要工资名义到某某酒店内静坐,给酒店施压,致使酒店无法正常经营,持续时间长达两天以上。期间酒店工作人员多次报警,但均无法处置。

12.2014年至2017年底,虞关荣安排来侃维、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分三次到宁波慈溪找欠其赌债未偿还的徐兴达。2015年左右,来侃维和王东东到宁波慈溪找徐兴达要债但未找到;2017年左右,来侃维等人到宁波慈溪找徐兴达要债但未找到;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虞关荣安排被告人赵某某到宁波慈溪找徐兴达要债,来侃维将徐兴达住址发给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赵某某安排被告人闻骏龙等人到宁波慈溪找徐兴达要债但未找到。

13.2015年1月26日,因徐某丙与高贤昌的连襟韩某甲债务纠纷,韩某乙找高贤昌帮忙要债,高贤昌便指使被告人邢宝伟、徐某某、穆伟席、闻骏龙等人跟着韩某丙、王某己夫妇到杭州市萧山区荣欣南苑1幢1单元101室徐某丙住处要债,帮其站人头、撑场面。

14.2008年3月,马某某(另案处理)、孔某某、汤某丙三个人共同出资取得杭州市滨江区浦沿镇园区二路1、2、3号房屋(杨家墩商业街)15年经营权,至同年6月份,由于商铺出租率低,经营亏损,马某某主动提出退股,后三人于2008年6月22日签订协议,马某某其占有的40%股份转让给孔某某,孔某某和汤某丙支付给马某某154万元股权转让金,约定其中50万元于2008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104万元于2008年7月30日前付清,转让之后合伙组织的盈亏与马某某无涉。2008年年底,因孔某某某丁退股,在商业街负责管理的鲁某甲、来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出资10万元、30万元认购了5%、15%的股份。

2015年5月份,来某某、马某某等人得知汤某丙经营的杨家墩商业街有盈利后,二人经共谋,欲以当年汤某丙未按退股协议约定的日期及时支付股权转让金为由,单方面认为退股协议无效,要求拿回股份,但遭到汤某丙拒绝。为从汤某丙处强拿股份,来某某通过高某乙(另案处理)找到其堂哥即高贤昌帮忙,高贤昌误认为马某某的股份被汤某丙霸占,纠集了被告人邢宝伟、穆伟席、杨治业、徐某某、王飞、闻骏龙、李世贺等人,采用强占杨家墩商业街办公室、不让汤某丙等人进办公室、威胁租户等方法胁迫汤某丙转让股份,并指使被告人邢宝伟带领手下帮助马某某、来某某、高某乙等人强行拿回股份。

2015年7月23日,来某某、高某乙让被告人邢宝伟安排被告人穆伟席、李世贺等人对该商业街内租户进行威胁,要求租户将租金交至马某某的西子仪表仪器成套有限公司账户上。2015年7月27日,马某某、来某某、高某乙等人带领被告人邢宝伟、穆伟席、杨治业、徐某某等人到杨家墩商业街汤某丙等人的办公室内,强行把汤某丙等人驱离办公室。2015年10月10日上午,马某某、来某某等人让被告人邢宝伟带领被告人李世贺、王飞及张某丙、赵某丙(均另案处理)、“阿军”(身份不详)等人再次到杨家墩商业街汤某丙等人办公室对汤某丙进行威胁,当日张某丙因与他人争吵被砍伤。当日下午,来某某、被告人邢宝伟带领被告人穆伟席、李世贺、王飞等十余人到杭州浦沿科技经济园发展公司找汤某丙麻烦,因未找到汤某丙,后又由来某某、被告人邢宝伟带领被告人穆伟席、李世贺、王飞等十余人到杨家墩14号汤某丙家找汤某丙,造成汤某丙母亲来文香受惊吓后住院治疗。

2015年11月23日,汤某丙因不堪被长期闹事滋扰,不得不同意出让50%股份给马某某,马某某其中的20%股份给来某某,20%股份给高某乙。至今为止,马某某、来某某、高某乙等人已通过股份分红获利总计130万元。

15.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闻骏龙及张某丙等人在杭州市滨江区杨家墩商业街附近吃饭,因张某丙停车将他人的车堵住,张某丙和对方发生争吵,对方数人持刀砍张某丙,被告人闻骏龙见状捡起砖头和对方打架,在附近的被告人邢宝伟、穆伟席等人看到后立即从车子里拿出棍棒等工具过来帮忙,被告人李世贺开车前往接应,对方见状逃跑。张某丙在打架过程中左手臂被对方用刀砍伤。事后高贤昌给张某丙2万元用于医治养伤。

16.2014年7月底,杭州龙禧某某酒店的老板许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2015年10月,某某酒店宣布破产清算,2015年11月由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指定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杭州**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为保证酒店正常经营及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管理人决定杭州龙禧大酒店、杭州某某酒店停止挂账消费,如需挂账需得到破产管理人批准同意。

吴才龙在承建许某甲的杭州某某酒店时,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结算。2015年12月25日下午,吴才龙到某某酒店消费欲挂账用欠款折抵,被酒店方拒绝后,吴才龙打了酒店西餐厅副总殷某某一个耳光,并指使汤利云安排车辆、挖机堵门。汤利云通过被告人孙某某联系了两辆工程车及一辆挖机,并由被告人孙某某、鄂红祥将工程车带至酒店堵住大门,又根据吴才龙安排用挖机堵住酒店进出道路,被告人鄂红祥则联系被告人江某某到现场站人头助威,严重影响酒店正常经营活动。后经相关人员做工作后,于12月29日凌晨才将车辆移走。在处理堵门过程中,某某酒店不得不让吴才龙继续挂账消费20余万元,至今未结算。

17.2016年,华峰平得知俞某甲在外讲其坏话,遂威胁俞某甲,准备进行教训。俞某甲出于害怕,让朱某甲和胡某丙(华峰平舅舅)陪同其到华峰平所开的投资公司办公室登门赔礼道歉。

2016年7月,华峰平组织朱某甲等人到老挝赌博,朱某甲欠下华峰平赌债408万元,华峰平多次向朱某甲索要无果后,便想通过朱某甲的朋友俞某甲拿回赌债。华峰平多次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威胁俞某甲,同时多次上门到俞某甲姐姐俞某乙家闹事、威胁。

2017年4月12日,俞某甲在浦沿农副产品市场被被告人韦某某拦住,俞某甲报警后,民警出警,将俞某甲和被告人韦某某等人带到浦沿派出所,华峰平得知后,安排被告人顾文惠、韦某某在派出所外面守候俞某甲。为防止华峰平的人对俞某甲不利,当天派出所安排警车送俞某甲离开,被告人顾文惠、韦某某即跟踪警车,俞某甲发觉被跟踪后被迫又回到派出所,直至后半夜,俞某甲才在警车的护送下安全离开。

18.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飞和朋友到杭州市滨江区某某KTV里唱歌,因KTV内的服务员陈某丙不肯帮忙买纸巾,被告人王飞觉得没面子,就以打耳光的方式对陈某丙进行殴打。

19.2016年9月29日下午,华峰平为索取赌债,指使被告人顾文惠等人到杭州市富阳区**街道**花园**幢**室朱某甲家,以在其家门口烧纸钱祭祀、撒尿等方式滋事、恐吓。

20.2016年10月8日晚,来侃维因招嫖纠纷与“鸡头”(身份不详)在电话中发生口角,来侃维认为该男子太嚣张欲教训该男子。2016年10月9日中午,来侃维误认为8日晚送卖淫小姐到酒店的滴滴司机张某戊鑫系与其发生口角的男子,遂纠集张某乙、王东东及被告人徐某某、杨治业、穆伟席等人在杭州市滨江区**大酒店门口,采用打耳光、拳打脚踢等方式对张某戊鑫进行殴打,致使张某戊鑫受伤。案发后,经公安民警调解,王东东向张某戊鑫道歉,并赔偿张某戊鑫2000元。

21.2016年11月7日,高贤昌因杭州市滨江区**街道**村村书记应某某未将**村**手机厂房后面的空地平整工程分包给其而心生不满,遂纠集被告人邢宝伟到**村拆迁指挥部,以掐脖子、踢胸口等方式对应某某实施殴打,致应某某受伤。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邢宝伟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2.2017年1月11日晚,戴国松酒后在杭州市滨江区志成大厦内与徐某丁发生争吵,戴国松遂指使汤利云、高贤昌纠集人员欲教训徐某丁。汤利云随即通知被告人孙某某纠集戴某丙(另案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并由被告人邓某某携带棒球棍赶至现场,高贤昌亦纠集被告人徐某某、闫金友、杨治业、王飞、穆伟席等人携带刀、木棍等工具赶至现场。后被告人闫金友用刀某某徐某丁脸部威胁徐某丁,双方发生扭打,随后被告人杨治业、邓某某、闫金友、穆伟席等人用棍打、拳打脚踢方某戊志成大厦一楼大厅内对徐某丁进行殴打。经鉴定,徐某丁的伤势达轻微伤。

232017年5月底至2017年9月,刘某乙(另案处理)为向韩某丁索要高利借款,带领被告人鄂元培等人多次前往杭州市滨江区**街道**区**号向韩某丁父母韩某戊、虞某乙讨要债务,对韩某戊、虞某乙的生活造成滋扰。

24.2017年6月9日以来,中强公司以20套杭州市滨江区**的房子做抵押,陆续向萧山**有限公司借款3800万元。因借款时间到期,2017年12月13日下午,萧山**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王某庚到某某酒店和吴才龙商谈借款还款事宜。吴才龙要求降低借款利息并将抵押的房产解除抵押,王某庚不同意,吴才龙便让汤利云带人过来看守王某庚,要求在谈某某之前不让王某庚离开。汤利云通过被告人孙某某纠集被告人鄂红祥及李田勇、李某丙顺等人到某某酒店一楼大厅看守王某庚。期间,吴才龙为使王某庚难堪,故意指使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强行让王某庚开价格最贵的总统套房,因没有总统套房,便开了高级套房一间,王某庚被迫支付房费3124.88元。后王某庚让同事金某甲言报警,民警出警后,王某庚才得以离开。

25.2017年5月9日,来侃维将摩托车停放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东冠恒鑫大厦门前的禁停区域,保安潘某乙发现后即将该摩托车推至大厦后面专门的停车位上停放。来侃维无端滋事,指使王东东纠集被告人闫金友、杨治业、徐某某及张某乙等人赶到现场。在大厦门前,来侃维等人对潘某乙进行辱骂,被告人闫金友、杨治业打潘某乙耳光,张某乙用脚踢潘某乙大腿,对潘某乙实施殴打。

26.2017年8月1日16时许,华峰平纠集被告人谢元雄、姚波、韦某某及华某乙、周某乙等人,到杭州市滨江区**街道**社区**大厦旁的章某某工棚寻找陈某丁,因陈某丁不在,华峰平怀疑章某某通风报信,遂殴打章某某,后被告人谢元雄等人亦手持棒球棍对章某某进行殴打,造成章某某左腓骨骨折等,后华峰平、被告人姚波、韦某某等人破坏章某某办公室后窗逃离现场。经鉴定,章某某的伤势已达轻伤二级。该案中华峰平、周某乙、华某乙及被告人谢元雄、姚波、韦某某六人均已判决。

27.2017年8月份的一天,王观成的姐夫赵某丁因交通事故死亡。王观成为尽可能多的获取赔偿金,便指使高贤昌,由高贤昌纠集被告人徐某某、闫金友对交通肇事者许某乙的儿子许某丙进行威吓,让许某丙到杭州市滨江区**街道**村村委会一楼就赔偿金事宜进行谈判。因未谈拢,双方当晚又在街道司法所进行调解,高贤昌带被告人闫金友前往。因许某丙认为赵某丁方要200多万元赔偿款太高,高贤昌便以言语对许某丙进行威胁。后许某丙赔偿赵某丁方118万元。

28.2017年8月16日下午,张某己、被告人赵某某因与杭州市**置业有限公司有工程纠纷,被告人赵某某带领被告人闻骏龙、徐某某、闫金友、杨治业等人到杭州市西湖区**街道**社区**路**号地块阻扰杭州市**置业有限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被告人闻骏龙为帮助被告人赵某某阻止他人进场,用被告人赵某某的悍马车堵住工地大门。**置业公司人员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从被告人杨治业驾驶的车辆后备箱搜出管制刀具,被告人杨治业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29.2017年11月份左右,因鲁某乙对虞关荣等人正在围标的杭州市滨江区农转居拆迁安置房十三区块二期项目设置的招标条件不满,打电话向该项目的代理公司浙江建安招标代理公司的赵某戊抱怨,并在外面讲虞关荣的坏话。虞关荣从傅海桥处得知该情况后,对鲁某乙心生不满,便决定安排高贤昌去警告鲁某乙。后高贤昌指使来某丙、被告人徐某某、闫金友、杨治业等人,拿着鸡、鱼到鲁某乙办公室内吃喝,严重影响鲁某乙正常工作、生活。事后,鲁某乙拿了茅台酒和**香烟向虞关荣道歉。

30.2017年下半年一天晚上,汤利云的父亲汤某丁在杭州市滨江区**村老年活动室旁因指责几个年轻人不让人跳广场舞一事,与汤华峰发生争吵,汤华峰将汤某丁手中的三把热水瓶砸破。汤利云得知后,指使被告人江某某及戴某丙到汤华峰家欲教训汤华峰,被汤华峰家属劝开,后汤华峰向汤利云父亲当面赔礼道歉。

31.2017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治业、闫金友等人在杭州市滨江区**路兄弟烤鱼店吃夜宵,因被告人杨治业认识的陈某戊不肯和其一起吃夜宵,被告人杨治业便殴打陈某戊致其受伤。陈某戊报警后,被告人杨治业被带到**派出所。后被告人徐某某向高贤昌汇报此事,高贤昌拿出3000元钱作为赔偿,让被告人徐某某到派出所和解息事。

32.2017年11月17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闫金友、杨治业开车进入杭州市滨江区**小区,在离开小区时,小区保安李某丁因被告人徐某某等人的车辆未交纳停车费而不让车辆离开,双方因此发生争吵。被告人徐某某进入保安岗亭里打了李某丁一个耳光,被告人徐某某、闫金友、杨治业又持棒球棍殴打在场的保安刘某丙闻讯赶来的保安董某乙、陈某己,并将刘某丁携带的执法记录仪砸坏,后被告人徐某某三人强行把栏杆抬起离开。

33.2017年11月份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闫金友酒后在杭州市滨江区**KTV大厅内无故殴打KTV经理潘某丙。后由员工邱某某顶替潘某丙工作时,被告人闻骏龙又无故殴打邱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向高贤昌报告后,高贤昌赶至现场,被告人闫金友又打了潘某丙一个耳光。

34.2017年12月21日中午,杭州**建设有限公司**地铁站项目负责人陈某庚,安排员工余某丙龙、章某甲到杭州市滨江区杨家墩地铁站工地拆收路边护栏,被告人孙某某、鄂红祥以护栏已属于杨利桥、汤利云合伙经营的杭州名扬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所有为由,前去阻扰,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孙某某、鄂红祥对余某丙龙、章某甲进行殴打,并让他们下跪,被告人鄂红祥还使用带电击功能的手电筒击打余某丙龙、章撮兵。

三、聚众斗殴事实

35.杭州市滨江区***KTV于2013年底试营业。2013年12月24日晚10时许,吕某某满、朱某丙、陈某辛、梁柱(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向该KTV收取保护费,纠集30多人到KTV以强行让KTV安排包厢、殴打股东戴某乙、不支付消费费用等方式闹事。后***KTV股东来某戊(另案处理)让经理周某丙(另案处理)找到高贤昌帮忙处理,高贤昌遂指使被告人赵某某、邢宝伟纠集被告人徐某某、杨治业、李世贺等人持棒球棍、刀等工具前往KTV与吕某某满一方斗殴。被告人邢宝伟等人到达现场时吕某某满等人四散逃离,在逃离过程中吕某某满、陈某辛、朱某丙被打受伤,梁柱的别克君越轿车被砸,梁柱开车逃离过程中将KTV服务员郎某某、常见撞伤。

36.2014年4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邢宝伟途经杭州市滨江区**会所前时,无故与该会所保洁员陈某壬生发生口角,并殴打陈某壬生。陈某壬生打电话给同在**会所上班的儿子陈建,被告人邢宝伟误认为对方叫人打架,便打电话纠集被告人穆伟席等人过来帮忙打架。后陈建及**会所总经理杨某丁等人赶到现场并报警。被告人邢宝伟纠集的被告人穆伟席等人亦驾车到场,下车后手持木棍等工具对陈某壬进行殴打,致其右侧第10肋骨骨折,左侧第10肋、右侧第9肋可疑骨折。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邢宝伟等人带到**派出所。后在高贤昌、杨岳江的帮忙下双方调解,由高贤昌出钱赔偿对方1.2万元。

37.2015年9月11日晚,被告人孙某某和陈某癸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两人电话中相约在杭州市滨江区**足浴店门口斗殴。当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纠集被告人鄂红祥、江某某、邓某某等人在**足浴店门口和陈某癸互殴,陈某癸在斗殴过程中使用了水果刀,最终造成陈某癸及被告人邓某某、鄂红祥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陈某癸运、鄂红祥的伤势均达轻微伤。

38.2016年7月10日,高贤昌与葛某某(另案处理)因在杭州市紫红岭废弃宕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运填建筑垃圾问题发生争吵,高贤昌即纠集手下扎破葛某某停放在紫红岭废弃宕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工地上的汽车轮胎,砸了汽车的挡风玻璃。后高贤昌与葛某某在电话里约定在**村拆迁现场指挥部解决此事。在高贤昌的授意下,被告人徐某某、邢宝伟、穆伟席、王飞、杨治业等人携带棍棒到**村的工地,葛某某纠集工地上的工人持铁锹等工具在现场等候,双方发生斗殴,致被告人邢宝伟右拇指被砍伤。冲突发生后,**街道组织双方达成调解。经鉴定,被告人邢宝伟的伤势达轻伤二级。

39.2018年4月12日中午,卢某某和被告人孙某某因琐事在电话中对骂,当晚被告人孙某某让被告人鄂红祥教训卢某某。被告人鄂红祥和卢某某在电话中争吵后双方约定在杭州市滨江区**街道**路的江边斗殴,被告人孙某某得知后予以支持。期间,汤利云亦在电话中得知该情况,但未明确加以制止,任由被告人孙某某、鄂红祥等人前往约架地点。后被告人鄂红祥纠集被告人鄂元培及时富训、江某丙、王某壬、李某戊、李田勇、王某癸、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好口罩、砍刀等物品到**街道东冠路的江边寻找卢某某。经电话联系后,被告人鄂红祥、鄂元培及时富训、王某壬、李某戊、李田勇、王某癸、冯某某等人手持砍刀、面戴口罩找到卢某某及卢某某妻子宣某某,随后被告人鄂红祥动手对卢某某进行殴打。在附近岗亭值班的滨旺劳务公司的保安赵某某见状后用手机进行拍摄,被告人鄂红祥夺过其手机并摔坏。

四、敲诈勒索事实

40.2015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飞在杭州市滨江区**街道**社区**号棋牌室因琐事与“小东北”(另案处理)发生争吵,被告人王飞被砍伤。后高贤昌与被告人赵某某经商量后,纠集被告人邢宝伟、穆伟席、闻骏龙、杨治业、李世贺、徐某某等人赶到该棋牌室,让棋牌室老板答应将“小东北”找来。次日,棋牌室老板带着“小东北”到某某酒店,高贤昌又纠集被告人邢宝伟、穆伟席、徐某某、王飞、杨治业、李世贺等人赶至某某酒店,被告人王飞随即对“小东北”进行殴打,并以报警让其坐牢等相威胁,迫使“小东北”同意赔偿5万元钱,并要求“小东北”下跪进行赔礼道歉。后被告人邢宝伟、徐某某、杨治业、穆伟席、李世贺、王飞等人将“小东北”押至棋牌室附近大街上,迫使“小东北”当众向被告人王飞下跪道歉。后“小东北”被迫支付被告人王飞现金5万元。

41.2014年7月28日,周某丁良请朋友“老孟”及“老孟”朋友、被告人邢宝伟、王飞等人在杭州市滨江区***KTV包厢内唱歌,结束后,“老孟”的朋友错拿了被告人邢宝伟的苹果手机,被告人邢宝伟便谎称自己还有一部兰博基尼限量版的VERTU手机(系被告人赵某某花3600元钱购买后借给邢宝伟使用)不见了,并称是“老孟”的朋友拿走了,要求其归还,而事实上手机仍在被告人邢宝伟处未丢失。周某丁良因怕被告人邢宝伟要找其朋友麻烦,被迫于次日通过转帐支付被告人邢宝伟7.6万元作为VERTU手机丢失的赔偿。

五、故意毁坏财物事实

42.2016年6月左右,高贤昌欲准备承接杭州市滨江区**街道**村拆迁工地砌围墙工程,后因**村村委将该工程交给周某戊腾做,高贤昌心生不满,遂指使被告人邢宝伟、徐某某、穆伟席、王飞、杨治业等人到工地现场,将周某戊腾已经做好的部分围墙故意推倒损毁。经杭州市滨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围墙价值为1.1558万元。

六、非法拘禁事实

43.2016年11月25日下午,虞关荣电话联系汪某丙祥至杭州市滨江区某某酒店房间内,要求偿还欠下的8000余万赌债。因索要未果,虞关荣安排来侃维等人对汪某丙祥看管,用限制其人身自由等手段逼迫其付钱。期间,来侃维安排陶乐振、任某某先行看守,后因来侃维认为需安排陌生人员看守以对汪某丙祥施加压力,后由高贤昌安排被告人徐某某、闫金友看守汪某丙祥。直到11月26日下午15时许,汪某丙祥答应还款才得以离开,汪某丙祥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20小时以上。

44.张某庚曾为徐某戊(另案处理)开在萧山世纪汽车市场杭州**担保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庚在上班期间接的一个单子出了问题,徐某戊怀疑张某庚和客户相互勾结,不久后张某庚离职。2014年3月24日,徐某戊通过股东来某戊找到被告人邢宝伟帮忙,被告人邢宝伟带被告人穆伟席、杨治业等人于上午11时许将张某庚带到萧山区**镇**路**号**担保有限公司徐某戊办公室,不让其离开,并采用打耳光等方式殴打、言语威胁。后徐某戊又强行要求张某庚带他们上门找客户,张某庚和徐某戊各开一辆车,被告人穆伟席、杨治业等在张某庚车上对其进行看守,被告人邢宝伟等人乘坐徐某戊车辆。后张某庚将车开进萧山宁围派出所并报警才得以解救。 

45.2015年3、4月的一天,被告人王飞、穆伟席在杭州市滨江区**街道**社区**号棋牌室因琐事与“小东北”发生争吵,被告人王飞被刀砍伤。高贤昌与赵某某纠集被告人邢宝伟、穆伟席、闻骏龙、杨治业、李世贺、徐某某等人赶到该棋牌室,对棋牌室老板进行殴打要求其交出“小东北”,后又将该棋牌室老板强行带至某某酒店内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并言语威胁,直至棋牌室老板答应将“小东北”找来并将棋牌室老板本人车辆作为抵押,才得以离开。

46.2016年10月的一天晚上,刘某乙为向李某己索要高利借款,指使李某乙、被告人鄂元培等人将李某己的车辆扣下,并将李某己从杭州市滨江区**中心强行带至刘某乙所在的滨江区**专修学校办公室内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刘某乙、李某乙、被告人鄂元培采用殴打、威胁的方式逼迫李某己继续偿还高利借款,直至李某己找人到场为其担保后才让他离开。

47.因羊某某拖欠华峰平600万元赌债,华峰平曾索要未果。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上午10时许,华峰平电话联系他人将羊某某从临安强行拉上车并带至滨江**路**写字楼**楼**投资咨询公司华峰平办公室拘禁,期间华峰平及被告人谢元雄、姚波、顾文惠等人采用殴打、让跪下等手段逼迫其付钱,后羊某某写下欠条才得以离开。 

48.因赵某某欠下被告人鄂元培18万元赌债,被告人鄂元培曾索要未果,遂于2017年7月9日晚,带王某癸、李某戊、汤某戊等人找赵某某,在新浦路和东冠路交叉口发现开车的赵某某,遂驾车截停,并强行将其拉到被告人鄂元培的车上,带至滨江**水泥厂附近江边,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采用殴打等方式逼迫还钱,并写下欠条。后因有人报警,被告人鄂元培等人被带到派出所,赵某某才得以解救。

七、开设赌场事实

49.2013年8月10日至9月16日期间,高贤昌为营利,组织陆某某、傅海桥、王利锋、肖某某、杨岳江、汤利云、来某辛等人在杭州市滨江区**饭店**及**房间内以“牛牛”等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并安排被告人邢宝伟进行抽头,被告人徐某某、闫金友等人看场并望风。经查,高贤昌等人聚众赌博期间,每天抽头数额达7000元以上,共计抽头获利达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徐某某、闫金友参与三次,期间赌场非法获利达21000元以上。 

50.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鄂元培在杭州市滨江区**路某某棋牌室开设了以“九点”的形式进行赌博的赌场,召集赵某某、汤某戊、来某壬、虞某丙、汤某己、张某壬、蔡某某锋、丁坚刚等人在赌场内赌博,单次押注100元至上万元,被告人鄂元培从中以抽头、放款收息的方式获利。经查,被告人鄂元培开设赌场十余场,汤某己、赵某某等输了数十万元,被告人鄂元培从中抽头获利38000元以上。

八、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事实

51.2016年底的一天,华峰平与黄某某联系之后,黄某某答应将其所有的3只犀牛角送给华峰平。华峰平遂安排被告人顾文惠与华某丙、华国坚一起开车前往广东省中山市**街道**路**栋黄某某住处拿上述3只犀牛角。黄某某将3只犀牛角装在编织袋内交给被告人顾文惠,由被告人顾文惠等人开车带回浙江省杭州市交给华峰平。华峰平先后将上述3只犀牛角放在其杭州市滨江区某某酒店的房间、其前妻陈某子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幢**室的房间。

2018年初,来侃维从陈某子处拿走其中1只犀牛角,并送给了潮某某钢构的老总张某癸,剩余2只犀牛角仍存放在陈某子处。

经鉴定,上述3只犀牛角均为白犀所有,其中来侃维送给张某癸的犀牛角重6.115千克,其他2只犀牛角分别重4.999千克、6.132千克。

九、非法持有枪支事实

52.2016年年底,被告人韦某某在华峰平经营的杭州市滨江区华越投资公司办公室内,将自己所持有的一支可以击发64式手枪弹自制手枪及几颗子弹送给了华峰平。后华峰平将手枪交给其弟弟华某乙,华某乙将手枪藏匿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自己家中。2018年11月16日,办案民警对华某乙家进行搜查,在房屋院落西北角绿色花盆下查获被告人韦某某送给华峰平的手枪和子弹。经鉴定,被告人韦某某送给华峰平的手枪系可以击发的64式手枪弹,以火药为动力,具备致伤能力的自制手枪。

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江某某在杭州市滨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闻骏龙在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鄂红祥在杭州市滨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在安徽省宣城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鄂元培、闫金友在杭州市滨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邢宝伟在杭州市西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王飞在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解回重审;2018年6月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安徽省泗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6月7日,被告人穆伟席在河南省鹿邑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谢元雄、姚波被公安机关解回再审;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顾文惠在杭州市滨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韦某某在杭州市滨江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治业主动向辽宁省海城市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邓某某在河南省内乡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李世贺在宁波市鄞州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某、王飞、顾文惠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被告人邢宝伟、闻骏龙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例材料、调解协议书、收条、110出警现场处结备案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丑、许小松、陈某子、王某戊、来某癸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叶某丙、来某戊、来某己、汤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徐某某、邢宝伟、闫金友、王飞、杨治业、闻骏龙、穆伟席、顾文惠、姚波、谢元雄、鄂红祥、鄂元培、邓某某、江某某、李世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枪支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等;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等;

7.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徐某某、邢宝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闫金友、王飞、杨治业、闻骏龙、穆伟席、顾文惠、姚波、谢元雄、鄂红祥、鄂元培、邓某某、江某某、李世贺、韦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徐某某、邢宝伟、闫金友、王飞、杨治业、闻骏龙、穆伟席、鄂红祥、邓某某、鄂元培、李世贺单独或结伙随意殴打或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徐某某、邢宝伟、王飞、杨治业、穆伟席、鄂红祥、鄂元培、李世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邓某某、江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被告人邢宝伟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某、王飞、杨治业、穆伟席、李世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被告人徐某某、邢宝伟、王飞、杨治业、穆伟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被告人赵某某、徐某某、邢宝伟、杨治业、闻骏龙、穆伟席、顾文惠、姚波、谢元雄、鄂元培、李世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被告人邢宝伟、徐某某、闫金友、鄂元培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邢宝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被告人顾文惠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被告人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孙某某、鄂红祥、邓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邢宝伟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闫金友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王飞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被告人杨治业、穆伟席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闻骏龙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顾文惠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姚波、谢元雄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鄂元培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江某某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李世贺刑事责任;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韦某某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在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中,被告人顾文惠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徐某某、邢宝伟、闫金友、王飞、杨治业、闻骏龙、穆伟席、顾文惠、姚波、谢元雄、鄂红祥、鄂元培、邓某某、江某某、李世贺、韦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王飞、顾文惠、姚波、谢元雄、邓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王飞、顾文惠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姚波、谢元雄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靖、张清峰

2019年72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徐某某、邢宝伟、鄂红祥、杨治业、穆伟席、王飞、闫金友、闻骏龙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顾文惠、姚波、谢元雄、邓某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被告人江某某、鄂元培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被告人李世贺、韦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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