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69********,汉族,文盲,非**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某区,住马某区**乡**村委**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曲靖市马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窜至马某区月望乡竹园小村后“大龙潭”和“石龙嘴嘴”三清高速建设工地,盗窃工地上的钢筋、钢管、钢模、箍筋、扣件、层板、步步紧、钻杆等物品,2020年6月23日,民警在在赵某某家中查获上述被盗物品,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9648元。

2020年6月23日,民警在赵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到案后,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缩皮一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赛某某、高某甲证言;4.被害人高某乙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964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鹏飞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马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4.缩皮一根随案移送。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