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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发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赵某发,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发多次实施盗窃。2019年9月29日,赵某发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路**清吧门口旁处,利用随身携带的长约10公分的铁片,盗窃被害人黄某甲台铃牌黑白色电动车一部(经鉴定,价值为2189.91元人民币),并驾驶至包某某家中,以250元价格抵扣给包某某作为偿还欠款。后该电动车于2019年9月29日下午14时被公安机关扣押,并于2019年10月9日发还给黄某甲。

2019年11月14日,赵某发用上述相同手段,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楼下出入口处,盗窃被害人黎某某停放的橙色香豆骏马(骏马)48v12ah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为988.83元人民币)一部及一个紫色女装头盔(无法认定价格)。破案后,公安机关缴获被盗电动车,现已发还黎某某。

2019年11月15日,赵某发用上述相同手段,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路**街**巷**号,盗窃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银灰色大阳牌电动车一部(经鉴定,价值为1088.69元人民币)。破案后,公安机关缴获被盗电动车,现已发还苏某某。

2019年11月15日,赵某发用上述相同手段,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大道**号**街**巷**楼门口处,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骏马牌电动车一部(无法鉴定价格),后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一流动三轮车收废品的男子。

2019年10月6日,赵某发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路**巷**号,盗窃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红黑色骏马牌电动自行车一部(无法鉴定价格)。

2019年11月15日19时许,公安机关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楼附近将被告人赵某发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等。被告人赵某发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运强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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