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喜检刑诉(2020)187号
本案由喜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朝晖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朝晖于2019年8月(具体时间记不清),在成都市青羊区马家花园附近,分别贩卖了两次毒品海洛因给凉山籍人员吉的么羊叶(已判刑)和杨军(已判刑),每次贩卖2.5克。2019年11月18日,赵朝晖被喜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从其家中查获海洛因16.75克,冰毒1.31克,麻古两颗0.21克、0.09克。
被告人赵朝晖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21.75克,冰毒1.31克,麻古0.3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凉山州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情况说明;2.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吸毒现场尿液检测样本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尿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5.毒品封装记录、封装照片、毒品可疑物检材提取笔录、提取照片、毒品称量记录、称量照片;6.被告人赵朝晖对手机的辨认照片、赵朝晖与吉的么羊叶的通话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7.罪犯吉的么羊叶(王英、已判刑)、杨军(已判刑)的供述、证人皮某某的证言;8.被告人赵朝晖的供述;9.鉴定委托书、补送检材材料、鉴定人资格证书、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10.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11.罪犯吉的么羊叶、杨军的判决书;12.视听资料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朝晖明知是毒品,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给他人吸食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喜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漆志文
附:1.被告人赵朝晖现羁押于喜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视听资料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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