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公诉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121957********,汉族,小学,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乡**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8年10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8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2月24日至2010年6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曹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伪造的**国用(2002)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担保,在郑州市二七区**路**大厦**楼**房间和郑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某某先后签订借款协议和买卖土地协议,诈骗胡某某。胡某某向曹某某转账10940000元,胡某某向**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转账2088547元。后曹某某转给赵某某4000000元。因需缴纳该块土地附着物的费用,曹某某分别于2010年6月9日、2010年6月21日转给胡某某560000元和36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户籍信息、受案及到案经过、征地协议书、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郑州**钢制品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手续、郑州**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租房手续、郑州**钢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账目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雪霞
代理检察员:宋晓静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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