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赵曙光,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0105197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路**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曙光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曙光因无钱用,以嫖娼为由,携刀具、胶带等作案工具,前往受害人王某某租住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区**栋**单元**号房内,准备在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实施抢劫,后因故未能实施。2019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赵曙光以同样的方式,再次前往上述地址,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对王某某进行威胁,并用胶带将其捆绑后,抢走王某某的现金400元,微信钱包中的600元,王某某身份证一张、苹果IPADMINI2平板电脑一部(经鉴定价格为450元)、苹果XR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3282元),并强迫王某某解开手机与支付宝密码,从支付宝“借呗”中提取21000元转入赵曙光的银行卡中。得手后,赵曙光逃离现场,并将赃款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曙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曙光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苏
2020年3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赵曙光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起诉书八份,光盘一张、提讯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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